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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山地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区域公布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2-12-22  /  浏览:3380 次  /  

    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梁山县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梁山县城区东至国道342绕城段,南至迎宾大道--原南转盘--水浒大道(西)一线,西至西环路,北至北外环为2023年全年(含农历二〇二二年腊月二十二至二〇二三年二月初三,即2023年1月13日—2月22日)禁售、禁燃、禁放区域。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九、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梁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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