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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韩岗镇中大屯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9-03-23  /  浏览:1472 次  /  

    根据梁山县人民政府决定,为适应梁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韩岗镇中大屯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岗镇人民政府、中大屯村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梁山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韩岗镇中大屯村土地,位于蒙馆路以北,征收土地总面积14.1825亩,其中:农用地14.1825亩(水浇地14.182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II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70.912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1.7019万元。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70.9125万元,由梁山县财政局拨付到中大屯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梁山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1.2738万元,由梁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梁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韩岗镇人民政府、中大屯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 2019年3月24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梁山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   0537-7335625

    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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