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辖区出租房屋房主及流动人口的一封信
广大出租房屋房主、流动人口朋友们:
为了更好的保障流动人口在我县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梁山县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凡来返梁山县的非梁山县户籍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出租房屋房主及房屋中介机构,已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自承租人到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
三、用工单位招录、聘用非梁山县户籍人员或接收外地返济员工时,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用工人员信息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为方便群众,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屋房主、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可实行网上办理。个人申报可通过“山东微警务”关注微信公众号办理相关业务,出租房屋房主、单位可通过登陆“山东省公安居住登记平台”(http://www.jzz.gov.cn/net.do)进行申报。对于自主登记有困难的,可通过电话与居住地派出所预约,也可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现场申报。
五、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企业等负有主动申报的责任,个人、单位应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如发现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出租房屋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企业、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梁山县公安局
2020年6月18日